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將專用存款帳戶款項撥轉予其他 電子支付機構: 一、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結清算。 二、第三十條規定之情形。
104.04.27定明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使用者支付款項,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移轉予其他電子支付機 構。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辦理跨機構金流服務,增訂第一款規定,電子支付機構 除辦理跨機構金流服務,不得將專用存款帳戶款項撥轉予其他電子支付機構;另 配合本辦法條次變更,爰變更第二款修正援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