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 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 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 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104.04.27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信用卡業務機 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六點規定,訂定主管機關對會計師查核事宜 之相關處理機制,以強化外部稽核(會計師)之功能。110.06.30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