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保險業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依「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 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 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規 定,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與金錢有 關之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 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識別之風險,及應參考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