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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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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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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保險業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依「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
        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
        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規
        定,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與金錢有
        關之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
        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識別之風險,及應參考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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