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07.17 一 修正第一項規定,增列非銀行不得受託經理信託資金。由於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係
屬信託投資公司主要業務,非銀行應不得經營,爰予增列。
二 刪除第一項但書關於受託人收存寄託款項或收受定金、保證金之規定。由於收存
寄託款項或收受定金、保證金,係屬私法上債之關係,當事人。原可依民事法規
之規定為之。並受法律保障,無庸於銀行法中重覆規定。
三 刪除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關於工商企業收受工儲蓄之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屬於
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良以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
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
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
,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且目前工商企業向職工收受存款,大多均
以立借據方式為之,實質上可視為企業向其職工借款,此屬私人間金錢消費借貸
,民法對此已有明白規定,亦不必於銀行法中規定。
四 原條文因第二項刪除,故將原條文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並增列授權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取締辦法之規定,以便訂定「取締非法經營金融業務辦法」以資取締,爰
於本條第二項增列後段規定。
078.07.17 一 由於違法之公司之主管機關並非財政部,取締工作實務執行上困難重重,爰修正
第二項,明定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二 鑒於取締事宜與人民權益有關,爰將「其取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刪除,
增列第三項明定有關取締規定,期使取締產生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