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應於每月終了,將其營業狀況及承銷、保證、背書、簽證 、買賣票券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報請財政 部及中央銀行查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並應將主要財務報告委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大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