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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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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9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應於每月終了,將其營業狀況及承銷、保證、背書、簽證
、買賣票券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報請財政
部及中央銀行查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並應將主要財務報告委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大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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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