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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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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9     條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
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
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
備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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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