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查日本商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所稱之股份交換(株式交換),係指公司與任一公司
所發行之全部股份進行交換而成為該一公司之母公司。依據該條規定,該母公司
經股份交換後因持有全部子公司之股份,又稱為「完全親會社」,該子公司則稱
為「完全子會社」,另該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所稱之股份移轉(株式移轉)亦以「
完全親會社」及「完全子會社」進行之,故依據日本商法第六節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三百五十二條至第三百七十二條)相關立法例,規定以全部股份為轉換之要
件。
二、為股權結構單純化及透明化及促進經營決策之效率,對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
轉換為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持股者,第一項規定須以百分之百股權轉換。第二項
並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原上市(櫃)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與轉換
後之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櫃)之銜接,以保障股東權益。又如原銀行、保險公司
或證券商非為上市(櫃)公司者,股份轉換後亦非為上市(櫃)公司。至於該金
融機構於轉換後欲申請上市(櫃)者,仍應依相關上市(櫃)審查準則辦理。
三、第三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除其全數董事或監察人之持股成數不足規定者
,應於就任後一個月內補足外,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
四、為踐行財務業務應行公開揭露及盈餘公積之提撥,以達金融機構之穩健經營及資
本健全,於第四項規定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
、保險或證券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應準用證券交
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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