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公 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 銀行之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 ( 理) 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 (理) 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 據。
094.06.14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增訂銀行應 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參酌「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 銀行之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並將其結果送子公 司董 (理) 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