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2.27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財政部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台財融(三)字第 0933000173 號函及參酌「銀行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定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年四月
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函報主管機關。
三、因信合社之地方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規範信用合作社應將會計師查核報告陳
報地方主管機關,以發揮監理功能。
四、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等監理業務已由財政部移由金管會掌理,及將地方主管機關納入,以發
揮監理功能。爰將「財政部」用詞修改為「主管機關」。
新增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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