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2.26 一、配合取消強制公開財務預測制度,刪除原第二款及第五款有關揭露財務預測等之
相關資訊。
二、另配合上市 (櫃) 公司應編製半年度合併報表,爰修正第二款,增訂應揭露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101.10.30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對財務報告公告之相關規範,爰修正第一款,規定公
開說明書應加列發行人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四、配合「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一項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
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人仍應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爰修正第二款,發行人應公開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
五、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對財務報告公告之相關規範,爰修正第三款,規定發
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應併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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