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 ,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四條第十三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 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103.10.21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將聯合協議區分為「聯合營運」及 「合資」二類型,並分別適用不同之會計處理,爰新增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