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2.04 條次變更。
100.02.17 一、考量信託業務有客製化及非標準化之特性,原第一項規定得以信託契約另有約定
,排除信託業應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及至少按季交付對帳單之規定,
以符合委託人之需求。惟實務上有以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免交付任何報告之情事
,此已排除信託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
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
及受益人。」之規定,恐不利委託人及受益人瞭解相關訊息,爰刪除「或信託契
約另有約定」文字。
二、鑑於不同之信託業務或商品,其信託財產之運用、處分及管理方式與特性不盡相
同,為避免信託業執行按季交付對帳單有實務上之窒礙,或不符合委託人及受益
人之實際需要,爰修正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信託業應定期提供委託人及受益人
對帳單。至信託業應交付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之時間及頻率等,依第三項規定由
同業公會併予訂定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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