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1.23 一、第一項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銀行得申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及銀行準用本條例相
關之規定。
二、第二項參酌「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明定銀行發行
電子票證所預先收取之款項,應依銀行法第四十二條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
條例第十二條之存款保險標的,以維護持卡人之權益。
104.06.24 一、配合第七條第二項應備書件內容之修正,於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發行
機構為銀行者,鑒於其性質與單純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之發行機構有別,且銀行法
有相關規範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爰臚列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本條例
之相關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項增訂電子支付機構申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應檢具書件,並考量電子
支付機構係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性質,明定其不適用本條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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