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 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 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
099.03.29為強化外部稽核(會計師)之功能,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 十六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及「票券商內部 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