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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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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9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
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
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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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