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受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 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 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 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四、有證據顯示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受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 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104.04.27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條、信用卡業務機構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規定,訂定會計師查核時應立即通報主管 機關之事項。110.06.30一、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現行第二十六條條次之調整,爰修正第一項序文援引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