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8.18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電子支付機構提供收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服務,涉及與收款使用者及
其他機構間之權利、義務及責任,並應確保資訊安全,爰定明電子支付機構應符
合之相關事項,要求其與收款使用者及其他機構簽訂契約事宜、採取防護控管措
施防止訊息遭洩漏或竄改、取得與儲存訊息之範圍及運用資訊之限制。
108.07.02 因應實務上需求,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間訊息傳遞服務,爰將該服務納入收
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服務之管理規範,修正本條相關規定,包括約定權利、義
務及責任;採取適當防護及控管措施;資訊利用限制等,並酌作文字修正。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收款使用者改稱特約機構,爰修改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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