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存款帳戶通報機關規定方式登錄之。 聯防通報內容、通報單及切結書格式或其他通報作業細項,由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13.11.29為存款業務機構間及與警示存款帳戶通報機關間快速傳遞資訊,存款業務機構應依警 示存款帳戶通報機關及銀行公會之規定,將聯防通報內容及其他相關資訊登錄指定網 路系統或平台,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