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2.01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業務對於一般客戶之權益保障,參考「信託業營運範
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本會九十八年六
月二日金管銀外字第○九八五○○○四一九○號函、本會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
日金管銀控字第一○五六○○○一五一○號函,規範銀行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如
下:
(一)第一款明定銀行對客戶進行商品推介,應先取得客戶書面同意,且客戶可隨時
終止。
(二)避免銀行向屬不活躍投資之客戶與弱勢族群客戶進行商品推介,於第二款明定
銀行不得向該等客戶主動推介。
(三)第二款所列客戶主動向銀行要求提供商品資訊,銀行除於受理時應留存相關書
面證明,以避免事後發生爭議外,於交易前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覆審,
以確認客戶交易商品之適當性,爰於第三款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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