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受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督、指揮。 中央合作金庫及其分支庫之設立,應呈請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縣、市合作金庫之設立,應向各該縣、市政府登記,並經中央合作金庫核 轉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