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存總餘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總分社 (包括儲蓄部) 達三單位以上 者,應成立稽核室 (課) ,置主任 (課長) 及稽核員。其人數視業務量及 總分社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其他業務量或營業單位未達前項標準之信用合作社,應設稽核員至少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