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1.04 有關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之轉投資事業範圍,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
財務報表」對於應納入編製合併報表之子公司範圍修正為以實質控制能力予以判斷,
爰修正本條,刪除現行條件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將編製合併資本適足率之
子公司範圍,修正為依第七號公報規定辦理。
101.11.26 一、配合本次修正將普通股權益比率及第一類資本比率納入監理指標,爰修正第一項
明定銀行應計算銀行本行及合併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
率。
二、配合本國銀行將於一百零二年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將第一項有關編
製合併財務報表之依據,修正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及單獨財務
報表」。
三、因應 Basel III 修正非控制權益(即少數股權)及銀行之子公司發行非由母公
司持有之資本,得計入合併自有資本之金額,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上開得計入合
併自有資本之金額應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以下
簡稱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108.12.23 一、配合我國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
」,以取代當時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爰修正第一
項有關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之依據。
二、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資本適足比率係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
比率及資本適足率,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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