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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095.12.29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87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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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金融機構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事先依規定向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於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禁止或不同意見者,視
同核准。但金融機構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期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金融機構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者
,自金融機構完成補正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經主管機關表示禁止或不同意
見者,視同核准。
前二項規定之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書面通知延長三十
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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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