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之設立)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 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信用合作社,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不得營 業。 信用合作社申請設立之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
082.12.03一、信用合作社為經營信用業務之機構,其設立不得任意為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 之許可,以免浮濫,影響金融秩序。爰列本條條文。 二、信用合作社設立程序及標準除法律外,其必要之技術細節等,授權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