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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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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銀錢行莊於存款戶開戶時,應屬存戶提出國民身份證、營業執照或有關證
明文件,核明第二條規定填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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