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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093.12.08金管銀(一)字第0938001996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 條
凡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之應收客帳,應以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供服 務,經登載於稅捐機關核定之帳簿內,且未經提作貸款擔保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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