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申請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法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 向財政部辦理登記 。 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金融業,為前項之申請時並應經 財政部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