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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099.10.26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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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金融業申請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法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 向財政部辦理登記
。
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金融業,為前項之申請時並應經
財政部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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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