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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101.08.20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643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 條
指定銀行收到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 機構所開信用狀,得通知臺灣地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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