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 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萬元 者。 四、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094.08.25一、主管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之管轄機關,於九十 三年七月一日起已由財政部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第一款, 將本辦法所稱「財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規定,本法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故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係指中央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