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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要點(106.09.06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4072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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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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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項通報如係停止辦公半天 (上午或下午) 時,各金融機構停止對外
    營業時間如次:
 (一)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停止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九
      時至十二時或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五時三十分。
 (二) 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停止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八時三十分
      至十二時或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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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