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授信資產,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 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 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 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