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 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102.01.21一、原管轄機關「財政部」,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又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