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7.05 一、為鼓勵銀行提供中小企業所需融資,強化銀行金融中介功能,爰於第一項增列第
六款,放寬簡易型分行得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惟中小企業定義應符合經濟部發布
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原第六款至第十款分別移列為第七款至第十一款;原
第二項「第七款」亦改為「第八款」。
二、為配合行政革新及簡化登記程序,減少金融業者依從成本及主管機關監理成本,
營業執照上營業項目之登載方式,業以概括性文字代替逐項登載,並改以向本會
銀行局網路申報系統填報之登錄方式,取代金融機構以往頻繁之換照程序。為符
現況,爰將第一項「於營業執照上載明」改為「依本會規定之方式登錄」。
三、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將主管機關
由財政部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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