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 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上
      。
 (二) 律師一人以上。
 (三) 會計師一人以上。
 (四) 建築師一人以上。
 (五) 土地登記代理人二人以上。
 (六) 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