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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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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營運
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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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