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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營運 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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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06
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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