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為發展台北為亞洲金融中心,並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之推展,請參 照八十年全國崟融會議之結論,積極開發下列新種金融業務: (一) 公債有關之各種存款,包括公債綜合存款、公債組合存款及其他種 類之債券存款。 (二) 各種浮動利率金融商品,如發行浮動利率本票 (FRN) 及浮動利率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FRCD) 。 (三) 與「生涯規劃」有關之新種金融商品,包括「個人退休金存款」、 「子女就學存款」及「交通安全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