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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新種金融業務之規定(093.09.22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561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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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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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為發展台北為亞洲金融中心,並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之推展,請參
    照八十年全國崟融會議之結論,積極開發下列新種金融業務:
 (一) 公債有關之各種存款,包括公債綜合存款、公債組合存款及其他種
      類之債券存款。
 (二) 各種浮動利率金融商品,如發行浮動利率本票 (FRN)  及浮動利率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FRCD) 。
 (三) 與「生涯規劃」有關之新種金融商品,包括「個人退休金存款」、
      「子女就學存款」及「交通安全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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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