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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094.07.01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44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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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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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許可:
 (一) 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
      法、內部組織分工、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人員招募、場地設備
      概況、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二) 董事會、監察人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 會計師簽證之「信託資金帳─公司代為確定用途部分」縮減及調整
      之相關計畫。
 (四) 股東名冊。
 (五) 股權結構分析表。
 (六)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明細表。
 (七) 最近三年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須含合併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八) 會計師出具第二點第 (一) 至 (三) 款之核閱報告書。
 (九)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十) 商業銀行章程。
 (十一) 其他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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