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轉投 資純網路銀行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該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屬同一類 別之銀行部門之兼營業務,應予停止。但轉投資綜合證券商之持股比率達 上該限額者,其股務代理業務及政府債券自營業務得由商業銀行繼續經營 。
107.11.14一、鑒於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條件為應至少有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且持股比率應 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主要理由係為確保純網路銀行具金融專業管理能力。惟為避 免轉投資純網路銀行之商業銀行原有業務因此被限縮,爰明定商業銀行轉投資純 網路銀行之持股達一定比率者,排除適用應停止同一類別業務之規定。 二、金融監理業務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由財政部改隸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 修正相關文字,改為「主管機關」。 三、餘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