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二、現行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故金融控股公司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三、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係由財政部依據內部職權分工,又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將依據功能性管理原則,由各業別之主管機關管理。未來我國如完成金融監
理一元化體制之規劃,金融控股公司之管理將由金融監理專責機關如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負責執行。
098.01.21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業依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本法之主
管機關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予修正定明。
104.02.04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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