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收受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時,應告知申請人如有 本辦法前條適用情形,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審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報案件,得徵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意見。對於該案件所為之相關決議或決定,公平交易委員會 應函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7.09一、條次變更。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八條規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復 依同法第三條規定,該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能兼顧金融產業發展、監理政策及市場競爭,第二項爰 增訂公平交易委員會為審理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結合案件,得徵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