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機關於許可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時,除審核前項書件之內容外,並 應審酌下列條件: (一)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 (二)資本適足性。 (三)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
096.10.12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