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財政部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台財融 (三) 字第○九三三○○○二五二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094.03.28一、原第三點規定刪除。 二、財政部以 93 年 4 月 5 日台財融(3) 字第 0933000252 號函頒布之信用合 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擴大業務區域之條件及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應自本修 正規定頒布後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第四點修正後條次改為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