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管機關)
090.07.09明定本法以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099.06.09一、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健全我國票券金融監理管理與貨幣市場之發展, 基於金融監理業務一元化模式,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並為「銀行 法」明定之主管機關。「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本法所依據,故明定之。104.02.04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