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金門、馬祖之金融機構辦理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所衍金之匯款 及進出口外匯業務,以當地之居民、公司、行號、團體及其他機構為 限,其匯款性質不得為投資款及技術合作報酬金,進出口外匯業務之 貨物進出口港,限於航政機關核定得與金門、馬祖通航之大陸地區港 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