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091.07.24一、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依本條例規範得證券化之金融資產主要為銀行業、保險業或其他金融相關機構所 得收益及處分之債權資產,故宜由該等事業之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及監督,爰參考 金融控股公司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之立法例,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