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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094.07.07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4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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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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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金控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 具有金融控股公司方式經營管理之經驗,且信譽卓著。
 (三) 財務業務健全,具經營管理之能力。
 (四) 資本適足。
 (五) 其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及該外國金控之總機構對我國境內子公司具有
      合併監督管理能力。
 (六) 經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申請許可為外國金控及其在我國
      境內投資子公司,並同意與我國主管機關合作分擔金融合併監督管
      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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