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均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 前項委託,得由主管機關令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後為之。主管機關發現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有不適合擔任受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更換 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主管機關委託查核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視同主管機 關之查核,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之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