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9.27 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將原第二條移列至第三條,另為維持
一致性,爰將第二項有關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整合至第一項。
100.08.19 配合我國企業將自一百零二年起分階段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於第二項
新增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翻譯,
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完成認可及同意採用程序後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正體中文版。
103.10.21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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