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1.23 一、為符法制作業,參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
規定修正本條,於本準則條文修正發布時,以函令規範本條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之範圍。
二、參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規定,於第一項增列有關法令,爰刪
除本條第 2 項規定。
100.08.19 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第二項,定義第一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翻譯,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完成認
可及同意採用程序後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正體
中文版。
103.10.21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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