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 2%,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達 60% 以上者之獎勵
措施:
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 2%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達 60% 之本國銀行,由
主管機關發函個別通知並副知相關機關後,適用三、四所列獎勵措施
,但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適用上
開獎勵措施之本國銀行,其逾期放款比率如回升超過 2%或其備抵呆
帳覆蓋率低於 60% 等獎勵門檻時,主管機關所發獎勵措施函自動失
效,但其逾期放款比率仍未超過 5%者,由主管機關另發函通知適用
相關獎勵措施:
1.申請設立國外及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符合規定條件者,優先核准。
2.銀行申請辦理金融相關事業轉投資案件採自動核准制:銀行依據銀
行法第 74 條申請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符合銀行法限額規定
,且扣除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為 10% 以上,及第一類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 6%以上者,
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3.銀行申請辦理非金融相關事業轉投資案件採自動核准制:銀行為配
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依據銀行法第 74 條申請投資「非金融相關
事業」,其符合銀行法限額規定,且扣除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
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 10% 以上,及第一類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之比率為 6%以上者,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
自動核准。
4.銀行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須經本會
核准部分,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送無意見之審查報告
轉報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