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資,不得涉及本國公司 於任何交易所掛牌之股票、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信託業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外幣計價標的為 限,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之商品。
102.02.27一、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二點。 二、為利信託業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有 關共同信託基金不得投資涉及大陸地區相關金融商品之規定,並修正第一項文字 。 三、配合外匯管理,增訂第二項,規範以外幣(含人民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應 遵守之投資標的限制。